发表时间:2024-06-01 13:23:18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平台下载app
现代社会,大部分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就导致家政服务市场火爆,与此同时,家政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不但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受害还涉及提供劳务者致害时的责任认定与分担问题。结合现在家政服务市场的用工主要劳务派遣制和员工制两种形式,不同用工形式下涉及的责任认定与分担亦有所区别,因此,本文中笔者基于区分提供劳务者受害及致第三人受害情形下,阐述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及家政服务企业三方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目前在家政服务行业,家政公司与提供劳务者主要存在两种用工形式:一种是派遣制,也可称为员工制,即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为服务人员发工资、买保险,雇主需要用工时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根据雇主要求派遣人员去进行家政服务。另一种是中介制,即家政公司作为媒介,向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报告家政服务的机会,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支付报酬,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建立服务关系后,雇主向服务人员发放工资。
派遣制中,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约束。双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通常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只有使用关系。
除了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履行义务,当雇主是单位时,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对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介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家政公司形成居间法律关系,两方分别与家政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有权取得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可以要求报酬。经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即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合同)是由家政服务人员向雇主提供劳务或者劳动,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若雇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则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雇主必须为服务人员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例如现实中有几率存在某些家政服务人员有犯罪前科或者不良从业记录,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雇主,由雇主作出选择。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派遣制中,若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或者死亡的,因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故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权益;若因实际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也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雇主是单位时,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此处的补充责任属于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对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进行追偿。上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中介制中,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服务人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也能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时,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受伤或者死亡的,则服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主张权益。
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服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若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均为个人,那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此处的相应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