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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好日子结束了?《物业法》出新规业主终于翻身做主人了

发表时间:2025-02-10 18:21:04 来源:开荒保洁


  按理来说,物业拿了业主的钱,就应该与业主好好相处,每天想着如何去服务好广大业主。

  但是不知道从何时开始,一些物业不仅不按合同服务于业主,甚至还摇身一变成为了小区的主人。

  其实一直以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就没有停过,而且多年来,这种矛盾似乎慢慢的变多了。

  有数据统计,2020年关于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的投诉总共有接近1.6万件。

  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很多人开始担忧,长此以往下去,甚至可能会引发件,影响社会的和谐。

  不过,此前央媒就有文章表述,在没找到好的替代品之前,物业还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自从民法典新规落地以后,物业的好日子就到头了,业主从此可以翻身做主人了。

  民法典新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该合理公开,并且其费用也必须以服务水平相适应,必须明码标价,不能暗中乱收费,更不能不告知业主就直接收取各项费用。

  而业主一定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进行缴费,但是对于物业不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的费用,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公司可以催告,也可以起诉,但一定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来胁迫业主缴费。

  此外关于物业催交费用,《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物业公司未经裁决径行断水断电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应该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

  物业管理范围最重要的包含房屋维护与修缮管理、治安管理及车辆交通、绿化管理、卫生、公共设施管理、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的管理、多种生活服务等等。

  比如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性服务;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另外,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更是法定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如果因为物业失职,导致业主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害,(不涉及第三方),那么物业公司就要承担业主的全部损失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第三方加害人的行为,致使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到了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只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未尽到制止、巡查等义务,如业主遭受盗窃等);但在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追偿。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的车在车库里面被小偷砸破了窗子,然后你找到物业调取监控。

  所以业主一定要清楚一点,只要你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在小区里面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而物业又有工作过失,那么物业都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服务内容与质量、服务费用及其计费方式、物业经营与管理、物业的承接验收、物业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如果物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不要说没有监控,找不到凶手就自认倒霉,是物业工作失职,一样能找他们的责任

  总之,有关于物业相关,都应该有规有矩,有相应的执行标准,不然行业商家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甚至会出现不合理的行为。

  而且,如果业主发现物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甚至业主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广大业主们也应该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